第2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3种观点: 业主有这个权利,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的结果,需要公开透明,不可以暗箱操作。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途径是怎样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他们接到通知后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通过召开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6、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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