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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证担保合同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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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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